一、關於工作時間
非全日制用台中粗工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與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是不同的。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對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超過工時限制及加班問題如何處理,《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目前的一些地方性的規定來看,對於超過工時限制的,視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北京市非全日制就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從業人員”。
二、允許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非全日制就業的人員不僅有可能產生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職業的願望,而且也擁有可調劑安排的勞動時間,他們與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現像也就自然會出現。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從而形成勞動關系;也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高雄臨時工位分別訂立勞動合同,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既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口頭協議。
四、關於終止勞動合同與經濟補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通知的形式。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關於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六、關於工資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周期最長不得台中臨時工超過十五日,且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七、關於社會保險
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只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而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生育台中人力派遣保險、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 Nov 05 Sun 2017 11:33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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